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3月15日,接石口镇人民政府报告,交口县宏源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复工复产,擅自在采矿区域进行下方土方作业,当日上午,我局工作人员前往该公司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采石场顶部有一台挖掘机、两台工程车正在进行排土作业。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 份,(交)应急检记〔2024〕宏源-1号,证明2024 年3月15日你公司一台挖掘机、两台工程车正在进行排土作业;证据二:《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1份,(交)应急现决〔2024〕宏源-1 号,证明2024 年3月15日对你公司下达机械、人员撤离工作区域指令及对挖掘机、工程车进行查封处理;证据三:现场照片2 张,证明作业机械已被查封;证据四:《询问笔录》2 份,证明你公司未经复工复产批准擅自组织生产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账号050902040******7037,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邮政编码:032400 联系电线日,接石口镇人民政府报告,交口县宏源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复工复产,擅自在采矿区域进行下方土方作业,当日上午,我局工作人员前往该公司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采石场顶部有一台挖掘机、两台工程车正在进行排土作业。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交)应急检记〔2024〕宏源-1号,证明2024年3月15日你公司一台挖掘机、两台工程车正在进行排土作业;证据二:《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1份,(交)应急现决〔2024〕宏源-1号,证明2024年3月15日对你公司下达机械、人员撤离工作区域指令及对挖掘机、工程车进行查封处理;证据三:现场照片2张,证明作业机械已被查封;证据四:《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经复工复产批准擅自组织生产。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账号050902040******7037,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所在单位:华源科技交口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科科长 单位地址:交口县回龙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月1日,华源科技交口有限公司与运城市海洁清洗有限公司签订《工作承包合同协议书》将华源科技交口有限公司氧化铝厂溶出车间套管换热器结疤清理工作承包给运城市海洁清洗有限公司。同年10月26日0时40分,运城市海洁清洗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华源科技交口有限公司氧化铝厂第4条生产线溶出车间使用高压清理洗涤机清理溶出管道结疤,高压清理洗涤细管接口处爆裂,超高压管道反弹击伤运城市海洁清洗有限公司作业人员白相辉腹部,致白相辉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李晶作为华源科技公司安全科科长,外包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在此次事故中对海洁清洗公司高压清理洗涤作业操作规程审查不到位,未对高压清洗作业操作规程做多元化的分析研判,未发现操作规程存在的漏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交安办函〔2024〕1号 交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交口县回龙镇华源科技交口有限公司10.26一般一人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函。证据二:立案调查询问笔录2份,李晶1份、周朋武1份。证据三:李晶2022年工资收入证明。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六)裁量基准4的规定,决定给予李晶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一年,处人民币12353元(壹万贰仟叁佰伍拾叁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账号050902040******7037,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1 月 1 日,华源科技交口有限公司与运城市海洁清洗有限公司签订《工作承包合同协议书》将华源科技交口有限公司氧化铝厂溶出车间套管换热器结疤清理工作承包给运城市海洁清洗有限公司。同年10 月26日0时40分,运城市海洁清洗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华源科技交口有限公司氧化铝厂第4条生产线溶出车间使用高压清理洗涤机清理溶出管道结疤,高压清理洗涤细管接口处爆裂,超高压管道反弹击伤运城市海洁清洗有限公司作业人员白相辉腹部,致白相辉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周朋武作为海洁清洗公司的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华源科技公司溶出管道高压清理工作,在此次事故中未认真分析研判高压清洗作业操作规程,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辨识不到位,对顺、盘管作业的风险认识不足,作业人员未穿防护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交安办函〔2024〕1号 交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交口县回龙镇华源科技交口有限公司10.26一般一人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函。证据二:立案调查询问笔录2份,李晶1份、周朋武1份。证据三:周朋武2022年工资收入证明。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周朋武处人民币15916.6元(壹万伍仟玖佰壹拾陆元陆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账号050902040******7037,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月1日,华源科技交口有限公司与运城市海洁清洗有限公司签订《工作承包合同协议书》将华源科技交口有限公司氧化铝厂溶出车间套管换热器结疤清理工作承包给运城市海洁清洗有限公司。同年10月26日0时40分,运城市海洁清洗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华源科技交口有限公司氧化铝厂第4条生产线溶出车间使用高压清理洗涤机清理溶出管道结疤,高压清理洗涤细管接口处爆裂,超高压管道反弹击伤运城市海洁清洗有限公司作业人员白相辉腹部,致白相辉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此次事故中运城市海洁清洗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制定高压清洗操作规程不合理,现场安全风险隐患风险辨识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交安办函〔2024〕1号 交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交口县回龙镇华源科技交口有限公司10.26一般一人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函。证据二:立案调查询问笔录2份,李晶1份、周朋武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运城市海洁清洗有限公司处人民币400000元(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账号050902040******7037,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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